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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刑更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道松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刑更136号罪犯吴道松,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贵州省大方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武都监狱。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城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道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交),刑期自2012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8日交付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5年12月28日,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以(2015)武狱减字第58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该犯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道松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始终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该犯能够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各课统考成绩优良。该犯在劳动改造中,成绩突出,该犯虽然身患疾病,但能克服身体有病困难,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2、“三课”统考成绩单。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道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陈 述审判员  尤 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张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