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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国志强与祝玉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志强,祝玉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338号原告国志强,男,汉族,1993年4月4日生,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祝玉龙,男,汉族,1984年11月30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地址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志强诉被告祝玉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韦廷审 判 员  郎 萍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康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