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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蔡国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蔡国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36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翟建民,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国献,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被告蔡国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国献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撤回对蔡国献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承担。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金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