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执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远党 与杨生军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远党,杨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民执字第00491号申请执行人徐远党,男,1976年生被执行人杨生军,男,1969年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仵胜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1.05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徐远党与杨生军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员 赵丰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