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8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武君哲与安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君哲,安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91-1号原告武君哲。被告安松。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路134号方北大厦B座12层。武君哲与被告安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6)冀0628民初9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安松驾驶的冀F×××××号面包车予以查封。现因被告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松驾驶的冀F×××××号面包车的查封。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