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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德州海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九达药业有限公司、安磊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海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九达药业有限公司,安磊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德州海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苹果园路以南。被告:山东九达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谭家铺村。被告:安磊,山东九达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海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九达药业有限公司、安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6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房屋、土地等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德州海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九达药业有限公司、安磊6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焰审 判 员  滕冬梅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