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谷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117号原告谷某,1989年8月24日。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审判员 尹凤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臧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