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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谷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117号原告谷某,1989年8月24日。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审判员  尹凤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臧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