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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德州和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苏新村、王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和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新村,王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德州和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德州经济开发区新河东路十二里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于忠海,总经理被告苏新村。被告王敏,苏新村之妻。担保人德州和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新河东路十二里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于忠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和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新村、王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州和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苏新村、王敏银行存款5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其公司名下的号牌为鲁N×××××的江淮牌小型轿车一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德州和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冻结被告苏新村、王敏银行存款5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二、依法查封原告德州和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牌为鲁N×××××江淮牌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荣芝审判员  马 珂审判员  金瑞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竣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