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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徐伟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徐伟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040-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波,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伟,男,汉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系湖北省郧西县咏乐钱柜量贩式音乐会经营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徐伟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因诉讼费部分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第13页“本案案件受理费693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791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3000元,被告徐伟负担4910元”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693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84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3700元,被告徐伟负担4750元”。审 判 长  武汉胜审 判 员  张 曼人民陪审员  王成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奚 悦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