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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刑更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杨晓丽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1227号罪犯杨晓丽,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二〇〇三年七月三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济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晓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鲁刑一复字第10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次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一〇年、二〇一一年、二〇一二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4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杨晓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杨晓丽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晓丽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被评为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杨晓丽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晓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