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辖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群英与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王群英,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号东503。法定代表人:黄趾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群英。原审被告: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号**层***号房。负责人:黄趾均,该分公司经理。上诉人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群英、原审被告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603号民事裁定,驳回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王群英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其与原审被告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的《商铺预定协议书》,并判令二被告双倍返还其定金等。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选择向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