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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民初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第71号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史某某,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史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浩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