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和财与李国栋、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财,李国栋,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417号原告李和财。被告李国栋。被告李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财与被告李国栋、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潍坊裕民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李国栋、李艳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春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炳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