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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谭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保13号原告王某某,女,195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孙吉利,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某,女,194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春红、卢静,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谭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谭某某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谭某某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汉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盛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