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申请执行程红兵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移送,程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刑庭移送。被执行人:程红兵,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程红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红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程红兵银行存款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