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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申请执行程红兵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移送,程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刑庭移送。被执行人:程红兵,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程红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红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程红兵银行存款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