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广大与毛守邦、杨桂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大,毛守邦,杨桂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305号原告张广大,农民。被告毛守邦,居民。被告杨桂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大与被告毛守邦、杨桂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159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毛守邦、杨桂贞的银行存款11596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需要续行保全的,原告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志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