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初字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字464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23日,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谭万成,达州市达川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2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经双方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故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书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