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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字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字464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23日,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谭万成,达州市达川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2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经双方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故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书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