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英与高坡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高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507号原告李英,女,汉族。被告高坡,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诉被告高坡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英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英承担。审判员 郑宏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治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