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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英与高坡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高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507号原告李英,女,汉族。被告高坡,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诉被告高坡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英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英承担。审判员  郑宏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治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