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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新市区长沙路素英洗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市区长沙路素英洗车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89号原告:乌鲁木齐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西街235号法定代表人:颜洁,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新市区长沙路素英洗车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号克州干休所。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市区长沙路素英洗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乌鲁木齐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鲁木齐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原告乌鲁木齐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原告乌鲁木齐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53.1元,余款53.1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立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