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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民初字第3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章丘市公安局与李传枢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初字第3596号原告章丘市公安局,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赵延军,局长。委托代理人白乐平,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敏,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蓝星石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IGNACIOJOSEFAGALDE(何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亿,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传枢,男,生于1957年8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李笃胜,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章丘市公安局诉被告山东蓝星石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传枢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公安局申请撤诉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公安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海彦人民陪审员  张工业人民陪审员  韩丽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