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民初字第3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章丘市公安局与李传枢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初字第3596号原告章丘市公安局,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赵延军,局长。委托代理人白乐平,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敏,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蓝星石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IGNACIOJOSEFAGALDE(何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亿,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传枢,男,生于1957年8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李笃胜,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章丘市公安局诉被告山东蓝星石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传枢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公安局申请撤诉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公安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海彦人民陪审员 张工业人民陪审员 韩丽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