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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72证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利辛县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冯亮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利辛县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冯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证保9号请求人:利辛县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利辛县阚町镇。法定代表人:陈修成,董事长。被请求人:冯亮,“江渝9**”轮船舶所有人。请求人利辛县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请求人冯亮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江渝9**轮”于2014年5月10日将所载7288.7吨煤炭卸载及仓储在安徽省芜湖市荻港新河码头情况予以证据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利辛县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利辛县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二、对“江渝9**轮”于2014年5月10日将所载7288.7吨煤炭卸载及仓储在安徽省芜湖市荻港新河码头情况予以证据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