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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淮南市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淮南市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31号原告:陈某,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淮南市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八公山区新风苑二期会所,组织机构代码68976538-4。法定代表人:李振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飞,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何珊珊,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淮南市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陈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方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志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