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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赵保瑞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4刑初1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保瑞,农民。2006年12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7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同年7月13日经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南检公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保瑞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宋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保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保瑞向靳营村的钟某自称“赵小军”,并谎称在唐山市交警指挥中心工作,后经钟某介绍认识其弟弟马官寨的马某。2012年3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赵保瑞谎称能够提高马某开办的燕山驾校学员驾考通过率,被害人马某相信后,先后通过钟某多次给被告人赵保瑞现金合计65900元;2012年5月份,被告人赵保瑞又谎称看病缺钱从被害人马某处骗取现金30000元,涉案金额共计95900元。经查,被告人赵保瑞得款后全部予以挥霍。案发后,被告人赵保瑞已部分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保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保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保瑞向钟某自称“赵小军”,并谎称在唐山市交警指挥中心工作。后经钟某介绍认识钟某表弟马某。2012年3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赵保瑞谎称能够提高马某开办的燕山驾校学员驾考通过率,被害人马某相信后,先后通过钟某多次给被告人赵保瑞金钱共计65900元。2012年5月份,被告人赵保瑞又谎称看病缺钱从被害人马某处骗取现金30000元。涉案金额共计95900元。经查,被告人赵保瑞得款后全部予以挥霍。案发后,被告人赵保瑞通过钟某退还被害人马某14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相关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结果表、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明细账查询。2、被害人马某陈述,2012年农历年之后,其通过姐姐钟某认识了自称叫“赵小军”的被告人赵保瑞,赵称可以帮助驾校提高驾照考试的通过率,其相信后,让赵姓男子帮忙运作。此后,钟某作为中间人,至2012年7月,先后从其手中拿走了11万余元,除了有一次钟某当其面打给赵姓男子3万元之外,印象中钟某没有当其面给赵姓男子打过钱,不清楚钟某是否将其余的钱打给了赵姓男子。但赵姓男子一直没有帮忙办任何事情。案发后,赵保瑞通过钟某先后还给我14000元。3、证人钟某证言,证实其介绍赵保瑞与马某认识后,赵保瑞以提高驾照考试通过率为由多次从其手中索要钱款,其给赵保瑞的钱都是马某提供的。给赵保瑞的钱有银行存现、汇款,也有当面给的现金,共计95900元。案发后,赵保瑞先后还给我14000元(7000元为汇款、7000元为现金),我都给马某了。4、证人陈某证言,证实赵保瑞在2012年的时候借用过其建设银行的银行卡,说是钟某打钱用。5、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政治处证明,证实自2011年以来开支人员(含民警、工勤、劳务派遣人员)中无赵保瑞此人。6、被告人赵保瑞供述与辩解,其当庭如实供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7、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身份情况说明,证实钟某辨认“赵小军”(赵保瑞)、马某辨认“赵小军”(赵保瑞)、赵保瑞辨认“温小英”(刘东英)的情况且辨认结果正确。8、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07)古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保瑞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16日起至2007年5月15日止。9、常住人口查询,证实被告人赵保瑞出生于1964年9月4日,作案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保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保瑞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赵保瑞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已经退还被害人马某14000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赵保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保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交纳。)二、被告人赵保瑞诈骗所得款人民币81900元,依法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晓菊审判员  王仲善审判员  张建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