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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执字第9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贾伟超与高晓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伟超,高晓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9319号申请执行人贾伟超,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高晓娜,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郏县,本院的(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申请人每月可探视女儿贾高源一次,每年7月第三个星期和8月第二个星期可探视女儿一周。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无发现被执行人及申请人女儿贾高源的下落,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及其女儿的下落,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经告知,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及申请人的女儿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穗云法执字第93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金 亮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森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