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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特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允祥、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允祥,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特35号申请人张允祥,男,195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申请人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工业集聚区。组织机构代码:68316359-6。法定代表人逯中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张允祥与申请人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25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张允祥70000元,同意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7000元及同期利息(按月利率1.5%计付,下同);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7000元及同期利息;于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14000元及同期利息;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21000元及同期利息;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21000元及同期利息;二、如果申请人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任何一期债务,视为所有剩余债权到期,申请人张允祥可就剩余债权金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当事人双方就此纠纷不再有其他争执。2016年1月26日,申请人张允祥与申请人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达成的该协议予以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允祥与申请人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吉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