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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苏州克伦威尔贸易有限公司、苏晓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苏州克伦威尔贸易有限公司,苏晓明,黄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89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56-1号。负责人陆俊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文,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迪,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克伦威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联丰路8号1-1幢。法定代表人苏晓明。被执行人苏晓明。被执行人黄立敏。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执行人苏州克伦威尔贸易有限公司、苏晓明、黄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苏州克伦威尔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35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11月10日的利息(含复利)100107.19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支付自2015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至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执行人苏州克伦威尔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6001元。上述第一、二项中的款项由被执行人苏州克伦威尔贸易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苏州克伦威尔贸易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808室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00万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四、被执行人苏晓明与黄立敏对被执行人苏州克伦威尔贸易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在最高额35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执行人苏州克伦威尔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2969元,由被执行人苏州克伦威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苏晓明、黄立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债务累累,抵押资产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808室房屋目前正在处置过程中,处置完毕尚需时日,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3659077.19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