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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刑更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惠宝飞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1398号罪犯惠宝飞,女,1991年1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临河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惠宝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〇一��年四月八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临刑三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经本院2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惠宝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惠宝飞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惠宝飞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1次、记功3次,被评为2013、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惠宝飞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惠宝飞减刑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