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黄滨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409号罪犯黄滨静,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初中文化,现在华山监狱服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了(2014)东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滨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5月13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5年12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滨静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滨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五日,刑期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