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史小红与司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小红,司柏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600号原告史小红,女,1974年6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宏伟,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柏松,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小红诉被告司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秀芳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史小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史小红负担。审判员 赵文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