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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对郑州方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方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虎伟东,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郑州方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对郑州方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因郑州方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不履行新密人社监罚字(201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5)新密行审字第54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被执行人郑州方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松波审 判 员  秦晓东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