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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彦景诉孙振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景,孙振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84号原告李彦景,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振举,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景诉被告孙振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彦景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彦景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彦景负担。审 判 长  徐俊奎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人民陪审员  王彦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