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彦景诉孙振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景,孙振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84号原告李彦景,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振举,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景诉被告孙振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彦景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彦景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彦景负担。审 判 长 徐俊奎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人民陪审员 王彦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