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孟静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1384号罪犯孟静雯,女,1988年6月2日出生于甘肃省宕昌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静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元。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青刑一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本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孟静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孟静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孟静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本院认为,罪犯孟静雯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根据报送材料,其未履行财产刑,且无证据证明该犯确无财产执行能力,故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静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