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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2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淑芹与叶国乔、任江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芹,叶国乔,任江潮,汤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923号原告:王淑芹,女,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振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雪松,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国乔,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任江潮,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文阑宾馆业主,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汤华燕,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原告王淑芹与被告叶国乔、任江潮、汤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淑芹的委托代理人朱雪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国乔、任江潮、汤华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淑芹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汤华燕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淑芹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汤华燕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芹撤回对被告汤华燕的起诉。审判员  陈永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