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826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家胜与杨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胜,杨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6民初291号原告王家胜,男。被告杨娜,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胜与被告杨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王家胜负担。审判员  苟国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