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6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家胜与杨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胜,杨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6民初291号原告王家胜,男。被告杨娜,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胜与被告杨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王家胜负担。审判员 苟国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