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20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余盛良、叶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盛良,叶丽萍,王隆平,叶杏园,赖启勤,叶金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2085-1号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东街116号,组织机构代码:14866181-7。法定代表人余振荣,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遥遥,员工。被告余盛良,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叶丽萍,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王隆平,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叶杏园,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赖启勤,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叶金娥,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余盛良、叶丽萍、王隆平、叶杏园、赖启勤、叶金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79元,由原告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张 建 华代理审判员 蓝 玉 红人民陪审员 巫 建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魏吴贞妮·?PAGE?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