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刑更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孙香云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1348号罪犯孙香云,女,1953年8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文盲,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二〇〇五年八月十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菏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香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一一年、二〇一二年、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经本院4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孙香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孙香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香云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然患病,仍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1次、表扬1次。本院认为,罪犯孙香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香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