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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刑更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王传通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514号罪犯王传通,男,1980年1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台前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历城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传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王传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王传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传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本院认为,罪犯王传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传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隆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兰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