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商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烟台世纪百强家具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烟台世纪百强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芝商初字第781号原告: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号北京国际俱乐部***室。委托代理人:陈绍平、许艾,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世纪百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号振华购物中心**楼****室。法定代表人:王金贺,该公司经理。原告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烟台世纪百强家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绍平、许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2001年1月11日,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家具等���自2002年5月起,原告就开始在家具等商品上注册并使用百强家具系列商标,其中“百强”、“百强家具”为原告商标的主要文字识别部分。通过多年持续的品牌维护和发展,原告的“百强家具”系列商标具有很高的市场识别度和美誉度。原告、原告的“百强家具”品牌及产品历年来获得了数百项荣誉,其中,原告于2004年注册在“家具”等商品上的第3262084号百强家具及图商标在2011年还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在山东设立有20多家专营店,仅在被告注册地烟台市芝罘区就有2家。被告明知或应知原告及原告“百强家具”系列商标的知名度,出于非法利用原告“百强”品牌商誉的恶意,��2014年5月7日将原告的“百强家具”系列商标的文字部分“百强家具”注册为其企业字号(或主要部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世纪百强”及“百强”字样,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2、被告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主流媒体上刊登公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理支出人民币20万元。被告缺席,且在法定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马雪梅、被告胡小君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20��,被告胡小君出具委托书,委托被告马雪梅代为办理银行抵押贷款事宜。该委托书经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作出(2012)川律公证内民字第28310号公证书予以公证。2012年8月25日,两被告向原告提交中国银行个人抵贷款申请表,共同申请贷款人民币190万元。两被告于同日签署的共同债务人承诺函载明:被告马雪梅于2012年8月25日向原告申请190万元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上述额度项下的所有单笔贷款均为被告马雪梅(借款人)和被告胡小君(共同债务人)共同对外负债,并承诺愿共同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偿还所有贷款本息责任。2012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马雪梅在签订的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中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马雪梅提供个人循环贷款额度190万元,有效期为120个月,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由被告马雪梅提供���高额抵押担保,并签订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日,原告与被告马雪梅在签订的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原告与被告马雪梅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120087的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或将要签署的贷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90万元;被告马雪梅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55号2单元4501号、建筑面积242.87平方米、烟房权证芝字第××号房屋产权证项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债权之本金190万元及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两被告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该抵押房产已于2012年9月1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烟房他证芝字第0701**号他项权证。2012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马雪梅在签订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中约定:被告马雪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90万元,借款期限为120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借款用途为装修;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12个月,第一个浮动周期内,贷款月利率为6.55‰,实际放款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按实际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基准上浮20%重新确定贷款利率;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若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日罚息利率;被告马雪梅同意并授权原告将贷款划入其指定的账户(户名烟台悦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号85×××00);被告马雪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即视为违约;出现违约事件时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行使担保物权等。2012年9月25日,原告将贷款190万元支付至两被告指定的烟台悦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个人贷款凭证载明借款到期日为2022年9月25日,借款期限10年,还款期数120期,月利率为6.55%。两被告收到贷款后正常还本付息至2015年1月25日,之后未偿还本息。截至2015年5月6日,两被告共拖欠原告贷款本金1591962.18元、应收利息38130.86元、罚息1654.98元(本金罚息937.48元、利息罚息717.50元),合计1631748.02元。原告未提交其已实际支出律师费77600元的相关证据。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个人抵贷款申请表、共同债务人承诺函、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个人贷款凭证、逾期未还款查询清单、原告的工商登记材料和两被告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等为证;还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均经本院开庭审核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形式要件齐备,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给两被告人民币190万元的义务,两被告取得贷款后未依约偿还本息之事实清楚。现原告请求解除上述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两被告共同偿还贷款本金1591962.18元、应收利息38130.86元、罚息1654.98元(暂计至2015年5月6日)及之后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确认原告对两被告提供抵押的房产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之主张,于约相合,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交其已实际支出律师费的相关证据,本院对原告关于被告赔偿律师费77600元之请求不予支持。庭审中,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鉴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决定缺席判决本案。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与被告马雪梅、被告胡小君于2012年9月24日签订的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二、限被告马雪梅、被告胡小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支行贷款本金1591962.18元、利息38130.86元、罚息1654.98元(暂计算至2015年5月6日)以及自2015年5月7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继续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三、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对登记在被告马雪梅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55号2单元4501号、建筑面积242.87平方米、烟房权证芝字第××号房屋产权证项下的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马雪梅、被告胡小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案件受理费1948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负担974元,由被告马雪梅、被告胡小君共同负担18512元。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马雪梅、被告胡���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185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春萍代理审判员 王 琳代理审判员 毛庆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