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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岗,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刘岗,男,汉族,1978年10月14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虎头茆人事局家属楼。被执行人李建华,女,汉族,1982年7月10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刘岗申请执行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6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岗于2016年1月26日以被执行人李建华私下兑现全部案件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李建华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任凯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