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7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桥头伟益五金配件厂、慈溪市浒山万福渔具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桥头伟益五金配件厂,慈溪市浒山万福渔具厂,慈溪市新浦一冲电器厂,岑建利,孙无革,王新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7398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桥头伟益五金配件厂,住所地:慈溪市。经营者:王伟荣。被执行人:慈溪市浒山万福渔具厂,住所地:慈溪市。经营者:龚乾江。被执行人:慈溪市新浦一冲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经营者:马央冲。被执行人:岑建利。被执行人:孙无革。被执行人:王新尧。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422号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桥头伟益五金配件厂、慈溪市浒山万福渔具厂、慈溪市新浦一冲电器厂、岑建利、孙无革、王新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人借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73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