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少民初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少民初字第0299号原告朱某某。被告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丽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强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晓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