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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少民初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少民初字第0299号原告朱某某。被告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丽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强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晓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