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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特别程序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民特6号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得胜镇。法定代表人潘宏儒,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建设大楼。法定代表人廖涛,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泸仲字第143号调解书,因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未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且仲裁调解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规定可以不予执行的情形。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应当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泸州仲裁委员会(2015)泸仲字第143号调解书,准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剑审判员  李平审判员  李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