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兰民初字第5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525000元,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善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