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异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自学、王淑芹等与唐山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自学,王淑芹,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异字第54号异议人(案外人)张自学。异议人(案外人)王淑芹。申请人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渠水路28号。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山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胜利路23号。法定代表人任静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张自学、王淑芹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在审查期间,张自学、王淑芹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张自学、王淑芹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张自学、王淑芹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广忠审 判 员 刘玉秋代理审判员 樊玲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