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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孟凡林与河北省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林,河北省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村委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4民初145号原告:孟凡林,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村委会,住所地,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法定代表人:刘玉国,职务,村主任。原告孟凡林与被告河北省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凡林及委托代理人曹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省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玉国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凡林诉称:我是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村民。2015年1月1日,河北省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村委会雇佣我负责本村的护林防火事宜,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止。2015年5月8日,我在巡护时摔伤。伤后,我被送往滦平县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我左股骨颈骨折。我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河北省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村委会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19460.90元,其中医疗费11260.90元、误工费4200.00元、护理费1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0元、营养费10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原告孟凡林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老米沟村民委员会护林防火责任书。证明被告河北省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村委会雇佣原告孟凡林负责该村护林防火。2、河北省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河北省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村委会雇佣原告孟凡林护林防火。2015年5月8日,孟凡林在护林防火时摔伤。3、滦平县医院门诊收费票据3张、滦平县医院住院收费票据1张、理赔分割单。证明原告孟凡林为治伤花去医疗费11260.90元,原告孟凡林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销医疗费2793.39元。4、疾病诊断书、住院病案、出院记录、住院费用出院清单。证明原告孟凡林的伤情、诊疗经过及用药情况。5、交通票单据。证明原告孟凡林花去的交通费用。被告河北省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村委会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被告河北省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村委会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孟凡林是滦平县五道营满族乡老米沟村村民。2015年1月1日,被告河北省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村委会雇佣原告孟凡林从事该村护林防火工作。护林防火期间为2015年1月1日始至2015年5月31日止。2015年5月8日,原告孟凡林在护林防火时摔伤。原告孟凡林受伤后被送往滦平县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5月18日,原告孟凡林出院。出院医嘱载明:注意休息,保持手术切口清洁干燥;手术切口每3-4天换药一次,满14天拆线、患肢禁止下地、着地、行走、负重活动,何时下地负重活动视复查情况而定;每月复查一次;如有特殊病情变化,随时来院复诊。滦平县医院诊断,原告孟凡林的伤情为:左股股颈骨折、心肌梗死。原告孟凡林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11260.90元。原告孟凡林出院后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销医疗费2793.39元。原告孟凡林住院期间护理级别为Ⅱ级护理。另查明,2014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人均年工资为1541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孟凡林的陈述、护林防火责任书、老米沟村委会证明、滦平县医院医疗费单据、理赔分割单、疾病诊断书、住院病案、出院记录、住院费用出院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孟凡林作为被告河北省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村委会雇佣的护林防火员,其在工作中受伤,被告河北省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村委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孟凡林受伤后,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对于医疗费损失,原告孟凡林要求被告河北省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村委会赔偿医疗费人民币11260.90元,经核对,数额与票据金额相符,因原告孟凡林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销医疗费2793.39元,故医疗费损失为8467.51元。对于误工费,原告孟凡林主张其误工费为4200.00元、但未举证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因此,参照河北省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原告孟凡林为农民,应属于农林牧渔业。原告孟凡林每日的误工费为42.22元(15410.00元/年÷365天)。关于误工天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股骨颈骨折的误工天数为270日~365日,原告孟凡林主张按误工100天,每天误工费42元没有超出法律规定。原告孟凡林误工费为4200.00元。原告孟凡林的护理人员为农民,属于农林牧渔业。原告孟凡林每日的护理费为42.22元(15410.00元/年÷365天)。原告孟凡林的护理时间为10天,原告孟凡林主张按护理费按每天42元没有超出法律规定。因此,原告孟凡林的护理费应认定为420.00元(42元/天×10天)。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天计算,合计人民币500.00元(50元/天×10天)。对于营养费,因原告孟凡林没有提供医院要求加强营养的医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交通费损失,原告孟凡林主张交通费1000.00元,但其没有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滦平公共交通线路安排,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为300.00元。综上,原告孟凡林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8467.51元、误工费4200.00元、护理费4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交通费300.00元,共计13887.5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省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孟凡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3887.51元。二、驳回原告孟凡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0.00元,原告孟凡林负担人民币80.00元,被告河北省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村委会负担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立会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人民陪审员  刘晓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廉 博附页:1、判决主文引用的法律条款具体内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上诉如果不服这份判决,在收到这份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有权提起上诉。上诉需要按本判决书规定的份数书写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上诉费系本院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收。如果上诉,请提前到滦平县虎什哈人民法庭领取交纳上诉费通知书。3、判决的生效和申请执行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书将于上诉期届满的次日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送达之次日将是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