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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三门峡无线电管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202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三门峡无线电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高建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靳晓燕,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国人民银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三门峡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局)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第2015001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催缴通知书。该通知确定收取中国人民银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500元行政事业性收费,逾期未缴纳,将从2015年11月10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增收滞纳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市无线电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市无线电管理局对中国人民银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催缴通知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处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三门峡无线电管理局作出的第2015001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催缴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二民审 判 员  刘 纯人民陪审员  王艳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煜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