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执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周君良与陈雪、吴殿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君良,陈雪,吴殿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民执字第00492号申请执行人周君良,男,1956年1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雪,女,1981年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殿洲,男,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陈雪、吴殿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0.65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周君良与陈雪、吴殿洲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员 :赵丰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