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刑更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岩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790号罪犯李岩,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齐州监狱服刑。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博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李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李岩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2次、记功1次。本院认为,罪犯李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刚审 判 员  李文实代理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