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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刑更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田海珠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海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18号罪犯田海珠,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人,住孝义市振兴街办东庄村,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日作出(2009)孝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海珠犯诈骗、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5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0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被告人田海珠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12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吕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4月28日,该犯被交付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13)临刑执字第7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田海珠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系未成年犯,是一名缝纫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3年8月至2015年11月间获监狱表扬六次,嘉奖二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海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系未成年犯,罚金30500元未缴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海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11日执行至2016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速成审 判 员  要献萍人民陪审员  田红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