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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刑更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罪犯张昌军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刑更54号罪犯张昌军,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服刑于甘肃省天水监狱。2013年5月17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兰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昌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昌军服判,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甘肃省天水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天水监狱提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认真,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踏实肯干,吃苦耐劳,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四次。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昌军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认为,罪犯张昌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昌军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26日至2037年10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山晖审 判 员  姚佳利代理审判员  王冕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楚鸿善 微信公众号“”